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在我省的国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我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