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在我省的国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我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