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研究开发机构评议制度,按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择优支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