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经费和试验手段方面给予支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研究开发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建设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和工程技术中心,并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