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应逐步做到按自然区域设置,实行研究、开发、培训、推广相结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