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不同所有制的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