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研究开发机构实行所(院)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