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所(院)长负责制。

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