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进步,是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以及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