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其他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加强对人员、资源、国土整治和生态保护及自然灾害的分析预警等方面的研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