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人才、技术问题,促进乡镇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