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和技术工人考核定级制度,培育和发展工人技师队伍。企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