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对耗能高、污染重、质量差、技术落后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并限期淘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