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生产新产品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对耗能高、污染重、质量差、技术落后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限制生产,并限期淘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