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七条已修改大中型生产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下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