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和协作,增强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能力。国有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按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立研究开发机构待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