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已修改企业必须遵循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积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加速技术改造,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