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企业必须遵循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积极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加速技术改造,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