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四条已修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行有偿服务或者由政府资助;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可以从受益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应有的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