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