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