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