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