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第十六条有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