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开发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住宅小区等群体建筑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选聘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企业自行管理物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