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会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开发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位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配套功能、验收手续及有关技术资料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环境绿化面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它事项。

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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