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计划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者上个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