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有效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