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计划的上一阶段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将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