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五章 计划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部门关于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就可能影响计划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项调查。对计划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可以向市计划部门发出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