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

(一)国民经济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者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决议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其他应该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