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有效计划年度开始后,年度计划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项目。预安排方案在年度计划被批准后失效,预安排投资项目的计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为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