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或者环境重大变化或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致使原定计划在执行中出现重大偏差时,可以进行计划部分调整。

国内生产总值出现与经批准的计划目标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时,应当进行部分调整。

计划需作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计划调整方案及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第三季度,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