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规划草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