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火化遗体,或者擅自将遗体运往市外或者从医疗卫生机构、殡仪馆运出,或者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停尸时限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对丧事承办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将遗体火化,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