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按规定可以不实行火化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安葬。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回死者原籍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