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及外籍华人在境外死亡,其亲属要求将遗体、骸骨在本市安葬的,安葬承办人须征得市民政、台湾事务或外事侨务部门同意,并向国家指定的国际运尸服务机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海关办理相关手续。该遗体或骸骨应当在公墓安葬。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