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骨灰和墓地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后,骨灰可以采取撒散、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植树等方式安葬,也可以在公墓安葬或者在骨灰堂塔、陵园寄存。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由民政部门处理。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