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按规定实行火化的,死者亲属凭火化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领取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不实行火化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向死者亲属发放丧葬费及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