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