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