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在未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