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法制宣传教育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与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工作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