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