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本单位、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