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