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一条有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实绩考核。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司法、执法职权前,应当进行法律考试。已经取得法律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国家颁发、认可的法律资格证书者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