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定期考核。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处分权的机关对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