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条有效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建立考试、考核制度。录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把拟录用、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执法实绩考核作为录用、晋升职务的基本条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