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社会职责第十九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