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社会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团体的组织作用,对职工、青少年、妇女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