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社会职责第十七条有效公安、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流动人口和待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