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社会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培训、考核、考试等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