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研究拟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指导、协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拟定法制宣传教育考核标准,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考核;

(五)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宜。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法制宣传教育材料。编印用于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汇编,依照国家关于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