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社会职责第十二条有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列入文化事业工作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