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傣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